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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问题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 2023-09-11 01:18:52 |   作者: 技术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的内容为:拟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279,388,800股扣除目前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量2,970,000股后的276,418,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7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83,708.5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股本3股,共计转增82,925,64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279,388,800股增加为362,314,440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依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276,418,8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和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到的数值,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76,418,800*0.3/279,388,800≈0.2968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78)÷(1+0.2968)=(前收盘价格-0.0078)÷1. 2968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傅文昌、陈志山、付水法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6201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9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71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11元。

  (4)对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79元。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62,314,440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盈利为0.02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金额: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100%。

  ●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项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为满足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泉州永悦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占比100%。

  2、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合法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投资主体:本次对外投资的主体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7、经营范围:合成树脂的研制与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销售:不饱和聚酯树脂、聚氨酯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及其原料、辅料;顺丁烯二酸酐;可发性聚苯乙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翔。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0、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标的公司暂不设制董事会,管理层设置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设经理一名。相关人选从公司选派。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从长远来看是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投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全资子公司设立后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上述设立全资子公司事宜,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由于该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目前尚无法预测该项投资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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